隐私与法律声明

隐私

我们的隐私保护方针

迈普思集团深知,若没有客户、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对我们保护其个人信息隐私的能力所寄予的信任,我们便无法开展业务。我们致力于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赢得并维系我们所有利益相关方的信任。

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我们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处理个人信息,都将秉持以下原则,充分遵循适用的信息保护法,并审慎考虑个人信息处理的具体情境:

  • 我们仅在确信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合法的情况下,方会处理个人信息。
  • 我们将以公正、合理的方式对待其个人信息受我们处理的个人。
  • 我们将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 我们将保持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准确、完整,并在必要时保持最新。
  • 我们将在所有方面尽量减少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并避免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
  • 我们将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个人信息,防范可能危及个人信息安全的事件。
  • 我们将尊重个人就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为落实上述原则,我们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程序及其他管控措施(包括与信息处理、信息相关的请求/投诉、信息安全等有关的措施),并定期审查。我们还在集团各部门分配了相应角色与职责,涵盖我们的隐私保护团队、信息安全团队、风险团队、法律团队以及面向客户的团队,从而确保我们全面地落实这些原则。

如需详细了解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因与方式,请参阅下方所列的《客户隐私通知》。若您对迈普思集团任何部门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存有任何疑问或顾虑,您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或致函至以下地址与我们的隐私保护团队联系:

Group Data Protection Manager集团信息保护经理
Maples Group迈普思集团
6th Floor, DUO
280 Bishopsgate
London EC2M 4RB
UK

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因与方式

许多国家都已制定信息保护法,通过规范企业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来保护个人隐私,包括要求企业须公开、透明地说明其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因与方式等。

下文链接的《客户隐私通知》(Client Privacy Notices)概括阐述了我们就开展面向客户的业务而处理客户、业务联系人及其他人士个人信息的原因与方式:

下文链接的《求职者隐私通知》(Job Applicant Privacy Notices)说明了我们处理求职者个人信息的方式:

  • Job Applicant Privacy Notice (Asia)《求职者隐私通知(亚洲)》。此通知适用于向我们在香港或新加坡的任何一家实体申请职位、暑期实习或工作体验岗位的人士。

下文链接的《隐私通知》(Privacy Notices)说明了我们处理网站及网络应用程序访客的个人信息的原因与方式:

我们作为“处理者”(Processor)所提供的保证

在适用《一般信息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一般信息保护条例》”)及同等法规的欧洲国家,企业若聘请担任“处理者”(processor)的服务提供商,均依法须确保服务合同中载有特定的合同保证。类似的要求同样适用于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2021年信息保护法》(Data Protection Act 2021))、开曼群岛(《2017年信息保护法》(Data Protection Law 2017))、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新加坡(《2012年个人信息保护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阿布扎比全球市场(《2021年信息保护条例》(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s 2021))以及迪拜国际金融中心(《2020年信息保护法》(Data Protection Law 2020))。

我们下方链接的《信息处理附录(亚洲)》(Data Processing Addendum (Asia))载有我们依据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新加坡《2012年个人信息保护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向客户提供的保证。除非另有明确约定,自2020年5月1日起,《信息处理附录(亚洲)》(Data Processing Addendum (Asia))适用于我们香港实体和新加坡实体在提供服务时担任“信息处理者”(data processor)或“信息中介”(data intermediary)的所有客户委托业务。

请注意,当我们提供法律服务、董事服务、反洗钱服务、基金管理服务,以及我们通过行使专业自主权及酌情决定权提供的其他类似服务时,我们不会订立任何旨在对我们施加《一般信息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第28条的要求或其他同等要求(包括开曼群岛《2017年信息保护法》(Data Protection Law 2017)、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新加坡《2012年个人信息保护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或迪拜国际金融中心《2020年信息保护法》(Data Protection Law 2020)下所施加的要求)的附录或协议。

跨境信息传输的限制

在适用《一般信息保护条例》及同等法规的欧洲国家,允许个人信息在欧洲境外处理的企业,通常须采取措施,确保传输至欧洲境外(或从欧洲境外访问)的个人信息继续受到与欧洲同等标准的保护。

在适当且必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提议签订相关现行版本的欧盟标准合同条款(即“控制者至控制者”(controller-to-controller)版本或“控制者至处理者”(controller-to-processor)版本),以应对此项限制。这种情况可能包括:我们在欧洲境内的客户需要与我们的非欧洲实体共享个人信息,或我们在欧洲境外的客户需要与我们的非欧洲实体共享源自欧洲的个人信息。

在某些非欧洲司法管辖区,适用的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施以类似限制,且当地监管机构有时会认可采用欧盟标准合同条款。因此,在适当且必要的情况下,我们也可提议签订相关现行版本的欧盟标准合同条款,以满足非欧洲信息保护法的要求。

关于尽职调查的说明

鉴于我们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我们必须定期对直接或间接受我们服务影响的个人开展尽职调查。此类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能包括所谓的“了解您的客户核查”(KYC Checks)(简称“KYC核查”)(为遵循反洗钱、打击恐怖份子融资等法律规定,通常涉及核实个人身份、财富来源、任何适用的法律限制等)、所谓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共同汇报标准》核查”(FATCA/CRS Checks)(简称“FATCA/CRS核查”)(为遵循反逃税法律规定,通常涉及核实个人身份、国籍/居住地、税务状况、账户详情等),或两者兼施。

鉴于我们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在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须就同一“了解您的客户”(简称“KYC”)调查对象(例如接受我们服务的客户,或投资于我们代客户管理的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多次开展相同的尽职调查(KYC核查、FATCA/CRS核查,或两者兼施)。下文列出了此类情形的典型示例。

  • 某投资者认购了由我们提供基金行政管理/反洗钱合规服务的投资基金(基金X),随后又认购了另一只同样由我们提供基金行政管理/反洗钱合规服务的投资基金(基金Y)。由于基金X与基金Y各自均负有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的法律义务,即使迈普思已代表基金X就同一投资者完成了相关尽职调查,仍必须代表基金Y再次进行尽职调查。
  • 一位董事新获委任加入某家特殊目的实体(SPV1)的董事会,而该特殊目的实体由迈普思的客户设立,并使用迈普思提供的一系列服务。随后,该董事又获委任加入迈普思代表另一客户新注册成立的特殊目的实体(SPV2)的董事会。由于SPV1与SPV2各自均负有对董事进行尽职调查的法律义务,即使迈普思已代表SPV1就同一董事完成了相关尽职调查,仍必须代表SPV2再次进行尽职调查。

这可能会导致“KYC调查对象”(KYC Subjects)反复收到我们发出的内容完全相同或极为相似的尽职调查请求。这反过来会给“KYC调查对象”带来不便,降低我们的运营效率,并导致我们不必要地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机密信息,同时增加运营风险,却未能给我们的客户或“KYC调查对象”带来任何额外益处。

为解决这些问题,2019年8月,迈普思集团在已事先取得相关“KYC调查对象”同意的前提下,开始在迈普思集团各客户及服务线之间共享由相关“KYC调查对象”提供的(或基于这些信息/文件而针对相关“KYC调查对象”编制的)尽职调查信息/文件。然而,事实证明,要持续以及时且可靠的方式获取、追踪和验证此类同意殊为不易,且这一同意要求反而阻碍了预期效率的提升,也无法避免不必要的尽职调查信息/文件收集。  

为此,我们决定调整尽职调查的方式。自2024年3月起,凡就某一“KYC调查对象”,因任何客户与迈普思集团位于阿布扎比全球市场、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加拿大、开曼群岛、迪拜国际金融中心、香港、新加坡或美国的实体签订合同以获取非法律服务,而取得相关尽职调查信息/文件,我们将在无需征得相关“KYC调查对象”同意的情况下,为迈普思集团其他客户的利益而重复使用及共享这些尽职调查信息/文件,但前提是此举在必要范围内有助于我们为其他客户的利益进行尽职调查,或验证我们已完成的尽职调查(且不存在任何法律或合同限制禁止我们如此行事)。

这一变更将主要影响我们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注册并已与迈普思签订合同以获取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反洗钱/合规服务或注册办事处服务的客户。我们已修订了相关的《客户隐私通知》以及服务协议(如有必要),以反映我们在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进行的尽职调查方式所发生的这一变更。为免存疑,此项变更不会影响我们对信息安全的处理方式,我们仍一如既往地致力于确保客户及“KYC调查对象”委托给我们的所有信息的安全。

请注意,当我们为履行自身法律义务而进行尽职调查时,我们始终保留并继续保留为我们自身合规目的而在内部共享我们所获取的尽职调查信息/文件的权利(但前提是不存在任何法律或合同限制禁止我们如此行事),并且在进行此类共享时,我们从未依赖且将来也不会依赖任何“同意”。

例如,若接受迈普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的客户要求我们同时提供基金服务,则Maples Fund Services可重复使用迈普达律师事务所先前从该客户处取得的尽职调查信息/文件,以完成Maples Fund Services自身依法须执行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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